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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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111年04月22日)
第 10 條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