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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111年04月22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十人。

前項第六款所定之委員,其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其餘三人由本部遴聘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