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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9年04月08日)
第 1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及績效。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