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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0年04月28日)
第 14-1 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