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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0年04月28日)
第 14-2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