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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2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