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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24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