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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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26 條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