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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 110年04月28日)
第 33 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