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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 110年04月28日)
第 35 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