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 110年04月28日)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