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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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 110年04月28日)
第 41 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