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 110年04月28日)
第 45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院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