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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10年04月28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