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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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110年04月28日)
第 58-1 條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