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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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10年04月28日)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