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10年04月28日)
第 9-1 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