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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28日)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第 3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