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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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 110年06月08日)
第 18 條
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