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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 110年06月08日)
第 23 條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其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