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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0年06月08日)
第 28-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