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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0年06月08日)
第 31 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