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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0年06月08日)
第 37 條
各投保單位之雇主或負責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繳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時,應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