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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0年06月08日)
第 4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險人根據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