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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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08日)
第 47 條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領取死亡給付後,於被保險人死亡宣告被撤銷,並繳還所領死亡給付再參加勞工保險時,被保險人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