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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08日)
第 49-1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