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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08日)
第 49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