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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6月08日)
第 50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