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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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60 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未提具或不符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