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64 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

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