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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失能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71 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由申請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