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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87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受領前項差額給付之對象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