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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91 條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得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