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 110年06月08日)
第 92 條
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除喪葬津貼得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