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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八 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 110年06月08日)
第 97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時,被保險人於其未繳清國民年金法規定之保險費及利息,並依該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