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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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時,以申請保險給付之投保單位為計算實績費率之投保單位,發生疑義時,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