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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