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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4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行業別災害費率之實績費率,除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規定辦理外,並按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方式,每年分別計算加總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