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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

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三、第三級:不予調整。
四、第四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五、第五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