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8 條
第五條及前條所稱最近三年,指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一月一日往前推算三年。
投保單位之投保期間未達前項規定者,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行業別災害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