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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8 條
第五條及前條所稱最近三年,指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一月一日往前推算三年。

投保單位之投保期間未達前項規定者,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行業別災害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