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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 111年03月09日)
第 16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