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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 111年03月09日)
第 6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
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