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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三 章 職業病種類 ( 111年03月09日)
第 18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第 19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