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5 條
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