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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111年04月21日)
第 6 條
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但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不得低於該分級表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等級規定。

前二項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