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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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 111年03月23日)
第 12 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