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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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爭議審議會
( 111年03月23日)
第 14 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