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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 111年03月23日)
第 18 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