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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 111年03月23日)
第 20 條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