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 111年03月23日)
第 21 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