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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審議程序 ( 111年03月23日)
第 21 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